河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在各自工作范围内,结合工作特点,协助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