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第二章 家庭暴力预防第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等单位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业务培训。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