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第二章 家庭暴力预防第十八条有效鼓励用人单位将反家庭暴力纳入员工行为管理规范。用人单位发现本单位人员有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做好家庭矛盾的调解、化解工作。公职人员应当发挥示范表率作用,模范遵守法律、社会公德、家庭美德,树立良好家风,构建和谐文明家庭关系。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