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第二章 家庭暴力预防第二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公安、民政、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等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能,做好反家庭暴力信息数据的采集、统计工作,并将统计数据报送同级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应当对反家庭暴力统计工作给予指导。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