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第二章 家庭暴力预防第十三条有效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健全家庭暴力典型案例收集、整理和发布机制,开展以案释法和警示教育活动。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