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第二章 家庭暴力预防第十二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家庭暴力预防工作,将反家庭暴力纳入社会治理网格化管理,及时排查家庭暴力隐患。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协助。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将反家庭暴力纳入居民公约、村规民约,引导居民、村民依法依规化解家庭纠纷,促进家庭和睦。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