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村(居)民负责清洁本户房前屋后庭院、承包或者管理使用的田地、荒山、林地、果园、池塘沟渠等,清理收集垃圾、污水、废弃物,保持环境卫生清洁。

畜禽散养户应当对畜禽粪便、污水等进行清扫、处理,不得污染环境。

地方法规 · 曲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