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七条

有效

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对直接管理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一)作出违反规定的条件、程序许可决定或者发放牌证、许可证的;

(二)没有按照规定实施安全检查的;

(三)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只处罚不纠正的;

(四)对存在的重大交通安全隐患,没有及时报告或者未及时整改的;

(五)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