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五条

有效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实施交通安全管理。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金额的;

(二)违反规定条件、程序作出审批决定或者发放牌证、许可证的;

(三)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

(四)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

(五)接到重大伤亡或者具有重大影响的交通事故报告后,隐瞒不报、拖延不报的;

(六)歪曲事实,出具错误或者虚假交通事故认定书的;

(七)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八)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