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九十条有效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扣留非机动车:(一)应当注册登记的非机动车,不按规定时限申请注册登记的;(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或者使用其他非机动车的号牌、行驶证的;(三)改变已登记的非机动车电动机号码、车身号码的;(四)驾驶拼装、擅自改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非机动车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30日第八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九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