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九条

有效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违反高速公路通行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从匝道驶入或者驶离高速公路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二)从匝道驶入高速公路妨碍正常行驶车辆的;

(三)在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的;

(四)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上行驶或者停车的;

(五)禁止进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的;

(六)发生故障,驾驶人没有组织车上人员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的;

(七)发生故障,不按规定使用危险报警闪光灯或者设置警告标志的;

(八)违反规定拖曳故障车、事故车的;

(九)在正常情况下以低于规定的最低时速行驶的;

(十)在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不按规定行驶的;

(十一)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的;

(十二)试车、学习驾驶,或者上下乘客、装卸货物的;

(十三)在路肩上行驶,或者骑、轧车行道分界线的;

(十四)通过施工作业路段,不按规定速度行驶的;

(十五)载货汽车车厢载人的;

(十六)两轮摩托车载人的。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