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八条
有效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规定车道行驶或者一次连续变更2条以上车道的;
(二)违反规定掉头或者超车的;
(三)逆向行驶或者下陡坡时熄火、空挡滑行的;
(四)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或者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
(五)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的;
(六)不按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
(七)不按规定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八)非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
(九)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
(十)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有隔离设施的路段停车的;
(十一)在交叉路口、铁道路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公共汽车站、急救站门前停车的;
(十二)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禁止停车的重点区域、重点路段停车的;
(十三)驾驶证丢失、损毁仍驾驶机动车的;
(十四)交通事故发生后,不服从交通警察指挥,造成交通阻塞的;
(十五)违反规定运载危险物品的;
(十六)不将可以移动的故障车辆移到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的;
(十七)连续驾驶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十八)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或者设置警告标志的;
(十九)未悬挂或者不按规定悬挂机动车号牌,以及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的;
(二十)其他机动车喷涂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专用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的;
(二十一)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过度疲劳的;
(二十二)在机动车上喷涂、粘贴影响交通技术监控信息接收材料的;
(二十三)违反规定拖曳故障车、事故车的;
(二十四)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
(二十五)持军队、武警驾驶证驾驶地方机动车的;
(二十六)实习期内违反规定驾驶机动车的;
(二十七)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未在最右侧车道行驶的。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