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有效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超过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一方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其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

(二)负主要责任的,承担80%;

(三)负同等责任的,承担60%;

(四)负次要责任的,承担40%。

机动车一方无交通事故责任的,承担不超过10%的责任。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与处于静止状态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交通事故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