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第六十二条有效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30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