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高速公路上从事经营性活动和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活动。

禁止在高速公路车行道、桥梁、隧道和紧急避险车道检修车辆,确因故障无法行驶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设置警告标志并立即报警。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