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第一节 机动车通行规定第三十七条有效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高速公路应当标明车道的行驶速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60公里。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30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