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机动车教练员在教练过程中,除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外,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携带机动车驾驶证和教练员证;

(二)使用教练车进行教练;

(三)按照经批准的教学计划和内容开展教练;

(四)不得超载和搭乘与教学无关的人员;

(五)有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不得从事教学活动。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