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的车门上应当按规定喷涂单位或者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名称以及核定载质量等内容,载货汽车及挂车车厢后部,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放大的本车号牌,字样应当规范、清晰、完整;
(二)随车配备灭火器具、故障车警告标志等;
(三)不得加装、使用妨碍交通安全的灯具、高音喇叭、大功率音响等装置,或者拆除消音装置,或者违反规定在车辆上加装搭载人员的设备;
(四)不得在车身玻璃部位喷涂、粘贴广告和标识(法定标识除外),不得在车身设置和播放动态、活动广告或者使用强反光材料,不得喷涂、粘贴影响交通技术监控信息接收的材料。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