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在古茶树集中分布区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划定保护范围,设置保护标志,向社会公布。

跨行政区域的古茶树保护范围,由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共同划定。

古茶树保护范围划定后,应当报上一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对零星分布的古茶树,县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确定保护范围,设置保护标志,挂牌保护。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