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古茶树权属明确的,由所有权人承担具体养护责任。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由所有权人与经营权人约定养护责任,没有约定的,由经营权人承担养护责任。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