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行政区域内有古茶树的县级以上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普查方案,定期组织对辖区内的古茶树进行调查、登记,建立古茶树资源目录,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古茶树调查、登记的标准和程序由省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制定。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