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以及政府设立的公共文化机构捐赠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资料,提供非物质文化遗产线索。

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以及政府设立的公共文化机构接受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和资料捐赠的,可以向捐赠人颁发证书,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