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对客观存续条件已经消失或者基本消失的代表性项目,实施记录性保护。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记录性保护清单。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列入记录性保护清单的代表性项目,及时开展调查,收集相关资料和实物,形成系统完整的文字、图片、音像等资料档案。

地方法规 · 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