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代表性项目实行分级保护:
(一)对徽派传统民居营造技艺、程大位珠算法等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项目,应当编制专项保护规划,设立专题展示馆,按照要求实行严格保护;
(二)对徽剧、歙砚制作技艺等国家级代表性项目,应当编制保护规划,设立专题展示场所或者传承基地,支持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设立个人工作室;
(三)对徽派版画、徽州篆刻等省级代表性项目,应当编制保护规划,根据需要设立展示场所或者传承基地;
(四)对新安画派、徽州茶道等市、县级代表性项目,应当制定保护方案,设立区域综合性展示场所。
地方法规 · 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