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每三年对本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履行保护职责和义务的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给予传承补助的依据。

传承补助的具体标准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并适时调整。

地方法规 · 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