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十八条有效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市场主体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公布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并进行动态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地方法规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