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市场主体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公布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并进行动态管理。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

地方法规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