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除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或者对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有危害的外,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应当实行包容审慎的监管机制,不得简单禁止或者不予监管。

地方法规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