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十六条有效推行综合查一次制度。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同一行政执法部门对市场主体实施的多项检查能够合并进行的,应当合并进行;多个行政执法部门对同一市场主体实施检查的,由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协调,明确由一个部门组织实施联合检查,检查结果互认共享。地方法规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