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十一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拒绝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地方法规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