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合同履行监管机制,确定有关部门、机构负责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跟踪分析,有关部门、机构发现有关规划已经或者即将调整、合同对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等影响合同正常履行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预警,依法采取合同变更、解除等措施。

地方法规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