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开发区管理机构与市场主体订立招商引资、政府采购等合同,应当经本单位法制(规)机构、法律顾问对合同内容的合法性、权利义务的均衡性、违约责任的对等性等进行审查后,方可签订。

地方法规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