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自建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自建房屋安全宣传教育,普及安全知识,提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房屋安全意识。新闻媒体应当开展自建房屋安全管理的公益宣传,对违反自建房屋安全管理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