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自建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建房屋安全救助机制,安排自建房屋安全救助财政资金,用于补助特殊困难家庭的自建房屋安全鉴定和处置等费用。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