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建房屋安全救助机制,安排自建房屋安全救助财政资金,用于补助特殊困难家庭的自建房屋安全鉴定和处置等费用。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