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自建房屋安全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建房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