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自建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自建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建立健全部门职责分工协调机制,负责组织实施自建房屋安全应急处置,并保障自建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经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承担自建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并配合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安全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自建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