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自建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出租危险房屋或者将危险房屋用于生产经营、公益事业及其他涉及公共安全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