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自建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自建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