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自建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自建房屋安全责任人未及时采取维修、加固、停用、拆除等处置措施,可能影响他人或者公共安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