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自建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畅通危害房屋安全行为及危险房屋的举报投诉和反映渠道,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方式、处理流程和时限。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