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自建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违法建设的自建房屋,由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查处。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