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自建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属地自建房屋安全监督管理主体责任,组织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城镇和农村自建房屋进行监督管理和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组织应对处置突发事件。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