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自建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十六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健全自建房屋安全网格化管理制度,对本辖区内自建房屋安全进行定期巡查,负责对辖区内自建房屋安全状况进行定期排查,督促自建房屋安全责任人对房屋进行检查修缮、隐患排查、安全鉴定和危房解危,督促村(居)民委员会等开展房屋安全管理相关工作,依法处置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