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自建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安全使用第十一条有效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自建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根据自建房屋安全性鉴定报告的处理建议,按照国家相关标准,采取维修、加固、停用、拆除等相应处置措施。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