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等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加强专业技术人才培养,鼓励先进技术的引进,促进土壤污染防治科学技术进步。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