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行政、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