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

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不得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已经建成的,应当限期关闭拆除。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