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四章 风险管控和修复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对安全利用类农用地地块,应当制定并实施安全利用方案,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农艺调控、替代种植、轮作、间作;(二)按照规定开展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三)调整优化相关农业投入品的使用;(四)阻断或者减少相关污染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农作物可食部分;(五)加强对农业生产者、经营者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六)其他风险管控措施。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