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建设单位未拆除临时接驳设施并恢复原状的,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将施工降水排入污水管网的,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