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自建排水设施与市政排水设施擅自接驳的,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自建排水设施与市政排水设施接驳不符合城镇排水规划及相关规范和标准的,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