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政排水设施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每五至十年进行一次市政排水设施检测评估,组织实施修复和改造,并将有关信息录入信息化管理系统。

市政排水设施的排查、修复和改造,优先采用非开挖工艺。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